山东赫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30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现就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公司以本次分红
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342,576,040 股为基数,向截至分红派
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
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
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 1 名激励对象
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上述 1 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数量 0.5 万股,回购价格 22.24 元/股。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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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40 名激励对象已满
足《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
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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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向宏
张俊学
李洪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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