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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赫达: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11-30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2-058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共计 40 人;

     2、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31.80 万股(具体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

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1 年 9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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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

     6、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

励条件,对其获授的 3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2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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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5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

励条件,对其获授的 1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2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获授的 0.5 万股

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1、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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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截至目前,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锁定期已经届满。

      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

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序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号               期解除限售条件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
  1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
       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
  2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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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号                 期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定比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
                                                     241,402,836.76 元,公司 2021 年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      售期解除限售业绩条件需满足:以 2020
                                                     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股份支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
                                                     付 费 用 后 的 净 利 润 为
         不低于 30%。
                                                     316,105,519.41 元,净利润增长
                                                     率为 30.95%,不低于 30%的考
                                                     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业绩成就情况: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共计 40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
  4          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
                                                     核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
         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考核要求。
                                                     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

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40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80 万股,占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0929%。具体如下:

                                                                       单位:股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
   姓名                 现任职务
                                                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周涛             董事、副总经理                  200000            60000

  包腊梅                副总经理                    250000            75000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38 人)                 610000            183000

                    合计                         1060000             318000
      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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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

量进行了核查,全体委员经审核后,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

资格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激励对

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40 名激励对象已

满足《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

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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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40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40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事项,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取得了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的条件已经成就。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4、北京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