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3-03-10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13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3 月 9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 999 号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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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2 人,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数量 154,753,00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905%。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量 145,321,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36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共 29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9,431,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42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2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9,937,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20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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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65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9372%;反对 97,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6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840,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0219%;反对 97,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97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同意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65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9372%;反对 97,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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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840,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0219%;反对 97,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97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同意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福
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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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