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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发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3-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或“中信建投证券”)作
为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发祥”或“公司”)
2016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6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机构将对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义务。

    桂发祥已于 2019 年 3 月 16 日公告 2018 年年度报告,本机构现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
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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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林煊、于宏刚

    6、项目联系人:于宏刚

    7、联系电话:010-85130690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002820.SZ

    3、注册资本:20,480 万元

    4、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 32 号

    5、主要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 32 号

    6、法定代表人:吴宏

    7、实际控制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联系人:黄靓雅

    9、联系电话:022-88111180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6 年 11 月 8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6 年 11 月 18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16 年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披露并于 2017 年
4 月 1 日更新;2017 年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3 月 16 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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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推荐桂发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并履行持续督导相关义务。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信建投证券对桂发祥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机构将对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继续履
行持续督导义务。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桂
发祥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桂发祥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
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
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最终协助公司完成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及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
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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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对发行人的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
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桂发祥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及资产评估师提供本次发行上市
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桂发祥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桂发祥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
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
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了桂发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工作,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桂发祥
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各自出具了专业报告,发挥了证券发行上市
中介机构的作用。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2018 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就持续督导
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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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桂发祥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桂发祥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
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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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   煊                  于宏刚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吕晓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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