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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发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9-01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7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 7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9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和方式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秩序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登记 ......................................................................................... 9

    第四节       会议主持人 ............................................................................................... 10

    第五节       会议提案的审议 ....................................................................................... 1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1

第六章    附则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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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天津桂
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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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除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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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
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时,应审计或评估、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交易金额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12 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
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
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
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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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单
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等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六)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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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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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期限时,均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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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还应当在延期通知中列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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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
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秩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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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节     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五节     会议提案的审议

       第三十三条    主持人应安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发言提出的质询和建议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
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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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由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关系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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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建议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回避,公司董事会应当建议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和建议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
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不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
当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会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
事会决议的执行。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每一提案的人数应当以当时实际
缺额的董事、监事为限。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
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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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经审议、表决后,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股东大
会决议。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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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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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非提案另有说
明,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
             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
             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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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
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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