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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发祥: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002820            证券简称:桂发祥            公告编号:2023-009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
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的要求,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解释 15 号》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问题,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解释 16 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并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
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
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上述文件规

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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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 15 号》《解释 16 号》的相
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根据《解释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
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
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

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
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
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
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2.根据《解释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
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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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
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
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
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
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

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 之间发生
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
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 债和使用
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

项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
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

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
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
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
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调
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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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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