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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莱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019-03-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等有关规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持
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银河证券           被保荐公司简称:凯莱英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大勇           联系电话:010-66568057

保荐代表人姓名:欧阳祖军         联系电话:021-60870878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王大勇、欧阳祖军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8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19年3月1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人
                                                      √
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
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管理层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
                                                                            √
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
部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
部审计部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
                                                     √
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
                                                     √
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
的问题等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
                                                     √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
                                                     √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
部控制评价报告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高风险投
                                                     √
资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 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 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
                                                     √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网站刊
                                                     √
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直
                                                     √
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不存在直接或
                                                     √
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
                                                     √
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2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
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
                                                             √
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
                                                             √
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   √
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使用超募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   √
间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
                                                   √
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
                                                   √
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 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3
4.重大投资或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
或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
                                                        √
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4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大勇                     欧阳祖军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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