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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莱英: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7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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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

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未来

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用以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衡量一

个公司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

用,设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为: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9-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75%、100%、125%。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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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解除限售,获得收益,同时公司将整体市值

表现作为确定激励对象禁售期时限的考核指标。

     综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签名):         潘广成   李兴刚         张   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