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002821 证券简称:凯莱英 公告编号:2019-033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19年4月11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7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HAO HONG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4,005,51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9.41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2,957,52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95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47,9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566,3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27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518,372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2.82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47,99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454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981,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
23,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42,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45%;反对23,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981,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
23,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42,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45%;反对23,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981,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
23,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42,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45%;反对23,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孙艳利律师、刘焕志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