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意见2019-05-07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核查,现就此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年 6 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 9 名董事中有 1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表决。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含子公司)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5、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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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完善公
司对核心人才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5 月 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2.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潘广成 张昆 王青松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