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07-20
证券代码:002821 证券简称:凯莱英 公告编号:2019-067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
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
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
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
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一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一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拟采
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购买资产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可以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
督。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分红预案,由董
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
见,监事会应审核利润分配方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应依据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
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须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时,还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表决。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公
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调整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
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分红预案,
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
立意见,监事会应审核利润分配方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因特殊
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
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大会应依据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
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
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须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公司在召开股东
大会时,还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表决。
同时,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特此公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