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解锁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2019-09-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解锁及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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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解锁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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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180657-03 号
致: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莱英”)的委托,担任凯莱英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4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凯
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凯莱英
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解锁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本次激励计划股票解锁及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
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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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
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1.2018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2018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2018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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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749,731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股本由 230,102,706 股增加至 230,852,437 股,并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完成登
记工作。
5.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 名离职激励对象汪磊、史鹏宇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13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6.2019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 名离
职激励对象汪磊、史鹏宇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0,000 股进行回
购注销的处理。
7.2019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公司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32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
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 239,892 股;此外,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权益分派实施,
每 10 股派现金 4.00 元,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由 44.08 元/股调整为 43.68 元/股,并
对 2 名离职激励对象张丽芳、蒲仁芳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4 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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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具体要求
1.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40%,即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自 2019 年 9 月 30 日起可按规定比例解除限售。
2.本次激励计划关于解限售条件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
条件已成就,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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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 司 2018 年 度 激 励 成 本 摊 销 前 并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为
380,560,841.99 元,较 2016 年度增长 54.57%,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
考核要求。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依据公司的管理人员绩效/KPI 考核管理办法,每次解除限售节点评估员工
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对应 A、B、C、D 四个档次,并得解除限售系数(解
除限售系数:评估档位 A 为 1.0、B 为 0.8、C 为 0.6、D 为 0)。激励对象个人业
绩考核结果均达到 A 档,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
的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在限售期届满后,
即在 2019 年 9 月 27 日以后可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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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2 名,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9,892 股。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 已解除限售 本期可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售数量(股)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99,731 0 239,892 359,839
(32 人)
合计 32 人 599,731 0 239,892 359,83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激励
对象及解锁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后续事项
经核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凯莱英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与依据
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张丽芳于 2019 年 6 月从公司离职,公司原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蒲仁芳于 2019 年 8 月从公司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的规定,离职激励
对象张丽芳、蒲仁芳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将由
公司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数量和价格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实施完毕,2018 年度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为:以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00 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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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
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回购价格为 43.68 元/股,回购数量为 20,000 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4 人调整为
32 人,授予总量由 619,731 股调整为 599,731 股。
(三)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回
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 4 号》、《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的解限售条件已成
就,解锁对象及解锁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
锁事项尚需由凯莱英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4 号》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并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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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解锁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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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孙艳利
经办律师:
刘焕志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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