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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莱英:公司章程(2019年10月)2019-10-30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一九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 18

      第一节 董事 ........................................................................................................... 18

      第二节 董事会 ........................................................................................................ 2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25

第七章 监事会 ............................................................................................................... 26

      第一节 监事 ........................................................................................................... 26

      第二节 监事会 ........................................................................................................ 27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3

      第一节 通知 ........................................................................................................... 33
      第二节 公告 ...........................................................................................................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6

第十二章 附 则 ............................................................................................................. 37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称

“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286.35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Asymchem Laboratories (Tianjin)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三街 6 号

    邮政编码:300457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31,382,162 元人民币。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

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1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

的经营管理方法,继续遵从开发研制国际领先新药技术的宗旨,涉足生物技术、化学药等领

域,不断增加科技投入,使企业逐步发展成为现代医药企业,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

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高新医药原料及中间体和生物技术产品,

制剂研发,相关设备、配件的进出口、批发零售业务(不设店铺)以及上述相关技术咨询服

务和技术转让。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认购股份
序号                  名 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数额(股)

       ASYMCHEM LABORATORIES,
1                                           35,308,982     58.848%     净资产折股
       INCORPORATED


                                        2
 2      HAO HONG                               3,738,982    6.232%     净资产折股

 3      成都弘润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492,389    4.154%     净资产折股

 4      天津天创富鑫投资有限公司               2,482,759    4.138%     净资产折股

 5      天津国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364,532    3.941%     净资产折股

        昆仑基石(深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6                                             2,068,966    3.448%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7      北京上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1,891,626    3.153%     净资产折股

 8      石家庄睿智汇投资有限公司               1,730,583    2.884%     净资产折股

 9      上海诚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1,655,172    2.759%     净资产折股

10      华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655,172    2.759%     净资产折股

        天津滨海天创众鑫股权投资基金有
 11                                            1,241,379    2.069%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上海君翼博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2                                             1,034,483    1.724%     净资产折股
        伙)

        上海君翼博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3                                             1,034,483    1.724%     净资产折股
        伙)

14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827,586     1.379%     净资产折股

15      深圳市艾韬投资有限公司                  472,906     0.788%     净资产折股

                   合计                        60,000,000    100%      净资产折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31,382,162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3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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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5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6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的重大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

                                         7
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等)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第四十条及第一百零六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8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担保事项”,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10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

出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1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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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13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十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多

于二分之一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单笔或累计购买重大资产、投资或者担保(抵押、质押、

保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15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

表决;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董事会未做提醒、股东也没有

主动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

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

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应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应在选举独立董事时实行累
                                       16
积投票制度。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

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大会结

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17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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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

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19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

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以及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方案;

    (八)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0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事会通过的职权。

    (十八)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借贷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零七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1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并及时披露。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

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董

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22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超过半

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议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六)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方案;

    (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八)向股东大会提请继续聘请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议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发行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四)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五)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六)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七)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九) 向股东大会提请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23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经董事会成员以传真方式签署。以传真方式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必须由构成

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的董事签署。此等书面决议与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和举行的董

事会会议上实际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构成法定人数所需的最后一名董事签署表决的日

期视为董事会批准该决议的日期。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应确认所有董事收到传真;所有董事

必须于确认其收到传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4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

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项的

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决定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战略委员会审议权限以外的公司交易事项;

   (九)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奖惩政策及方案;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交易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核、批准。

   本条所述的“交易”与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所述的“交易”含义相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25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章程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

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三)监事会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前十天向股东披露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6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

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

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7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

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

由及提案、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参照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具体办法由《监事会议事

规则》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按规定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29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结合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

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符合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同时有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1.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具有成长性、经营情况良好、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具备

真实合理的因素。具备以上条件,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2.公司拟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订。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

充分讨论,征求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不

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

    (三)董事会拟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

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

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出现因本条规定的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情形时,应同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且披露该意见后,方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和意见。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将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与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数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
                                         31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一)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二)公

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

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

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

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

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一)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专

项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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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

关工作底稿。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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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

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34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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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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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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