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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莱英: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10  

						证券代码:002821             证券简称:凯莱英         公告编号:2020-060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7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9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9日上午9:15至2020年7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7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HAO HONG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114,806,49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9.63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8,368,03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84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6,438,4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8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12,967,3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60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528,882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2.82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6,438,462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83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243,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95%;

反对563,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0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404,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5.6574%;反对563,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42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243,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95%;

反对563,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0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404,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5.6574%;反对563,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42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243,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95%;

反对563,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0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404,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5.6574%;反对563,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42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孙艳利律师、狄霜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