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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莱英: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20  

                        证券代码:002821           证券简称:凯莱英            公告编号:2020-109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912号)的核准,凯莱英医药集团

(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10,178,731.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27.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2,310,571,937.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35,611,280.94元,公司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74,960,656.06元。截至2020年9月23日止,上述募集

资金已全部到账,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出具了容诚

验字[2020]100Z007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各募投项目实施全资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金额         用途

凯莱英生命                                                      凯莱英生命科学技
             上海浦东发展银
科学技术                                                        术(天津)有限公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7040078801200001159    0
(天津)有                                                      司创新药一站式服
             天津分行
限公司                                                          务平台扩建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
                                                                创新药 CDMO 生产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7040078801500001160    0
                                                                基地建设项目
吉林凯莱英   天津分行
制药有限公   招商银行股份有                                     创新药 CDMO 生产
                                    122912437810601       0
司           限公司天津分行                                     基地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                                     创新药 CDMO 生产
                                      165199621994        0
             限公司敦化支行                                     基地建设项目
上海凯莱英                                                      生物大分子创新药
             招商银行股份有
生物技术有                        122912422110301         0     及制剂研发生产平
             限公司天津分行
限公司                                                          台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一: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凯莱英生命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   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   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一: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吉林凯莱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   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   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三)四方监管协议三

    甲方一: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吉林凯莱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   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   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四)四方监管协议四
    甲方一: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吉林凯莱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   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   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五)四方监管协议五

    甲方一: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凯莱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   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   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含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承担的相应募投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林、李兴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甲方二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二或丙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

日起30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在北京市进行仲裁。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前述开户、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