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03
证券代码:002821 证券简称:凯莱英 公告编号:2020-112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上午9:15至2020年11月2日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7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公司1/2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洪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120,913,57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9.85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7,414,489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9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3,499,0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6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19,074,4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7.86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575,341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2.29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3,499,085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66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621,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88%;
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290,30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82,8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4712%;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
弃权 290,30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522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913,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074,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913,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074,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孙艳利律师、狄霜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