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1-09
证券代码:002821 证券简称:凯莱英 公告编号:2021-003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1
月 8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6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现将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二)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
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0 年 7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20 年 7 月 9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
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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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
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网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 215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1,018,000 股限制性股
票,公司股本由 231,319,762 股增加至 232,337,762 股,并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完
成登记工作。
(六)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
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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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1 年 1 月 8 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17.6 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35 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149.88 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为 149.88 元/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为 145.26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份总额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17.60 14.740% 0.073%
员(35 人)
合计(35 人) 17.60 14.740% 0.07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份
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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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禁售期
1、任何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
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任何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
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3个月后,需根据公司整体市值表现确定是否延长限制性股
票禁售限,禁售限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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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性股票。
3、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
在禁售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事宜。
4、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禁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
禁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解除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九)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部分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部分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部分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2019 年净利润”指标以公司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
增长率”指标以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
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依据公司的管理人员绩效/KPI 考核管理办法,每次解除限售节点评估员工
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对应 A、B、C、D 四个档次,并得出解除限售系数。
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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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评估档位 A B C D
解除限售系数 1.0 0.8 0.6 0
注:实际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系数×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比例上限。激励
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统一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十)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要求。
四、关于本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情况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
预留授予部分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
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预留
授予日为2021年1月8日,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
考虑到员工获授限制性股票有至少3个月的禁售期。公司采用Black-Scholes
模型(B-S模型),通过考虑禁售期存在与否法的差异,以差值确定解除限售后
禁售条款对授予日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相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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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期分别为:1年与1.25、2年与2.25年、3年与3.25年(授予之日起至每
期限售期届满的期限与授予之日起至每期禁售期届满的期限)
2、历史波动率:55.88%与54.14%、55.06%与55.22%、55.08%与54.74%(分
别采用同行业1年与1.25、2年与2.25年、3年与3.25年的波动率)
3、无风险利率:2.36%与2.43%、2.63%与2.67%、2.77%与2.79%、(分别采
用中国国债1年与1.25、2年与2.25年、3年与3.25年收益率)。
经测算,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759.89万元,则2021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7.60 759.89 610.21 128.64 20.64 0.40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独立董事关于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0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8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含子公
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完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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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核心人才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 月 8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的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6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
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6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股票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
数量、激励对象的确定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 9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相关事
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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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不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实意见;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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