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1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凯
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凯莱英医
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
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格
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家聪先生的履历资料,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并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
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补选李家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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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制定 H 股发行后适用的《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的独立意见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 股发行后适用)
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章程制定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
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H 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请 H 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本次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
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并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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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潘广成 王青松 张 昆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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