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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莱英:《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H股发行后适用)2021-06-01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草案,H 股发行后适用)




           二〇二一年【】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 3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 4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6

第五章 附 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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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
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
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直接或间接、有偿或无偿拆借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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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
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
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监管机关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资金占用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股票
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发
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公司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有关对外
担保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的项目
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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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
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
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至少每季度
一次)并向各自负责机构及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长报告或通报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发生。

    报告内容包括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明确意见,以及资
金占用的具体情况但不限于占用资金者名称、资金占用形式、占用资金金额、占
用时间、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情况的,书面报告中应写明涉及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前述侵占行为的情节。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
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
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应
每季度了解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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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关联方停止侵
害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侵占公司资产、资金、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
侵害、赔偿损失。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该在报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后,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为被告提起法律诉讼,依法追究其责任。同
时,公司董事会应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
在提起诉讼之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偿还被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回避表决。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
件,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
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
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
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
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独立非执行
董事对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意见,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注册会计师对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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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
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监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
任的程序;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追
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核决策及直接处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自本制
度生效之日起,原《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的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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