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06
证券代码:002821 证券简称:凯莱英 公告编号:2021-058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5日(周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7月5日(周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5日
上午9:15至2021年7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7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张婷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118,84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8.98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3,163,825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51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15,682,8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63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20,144,2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8.30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461,377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1.83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15,682,875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63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同意117,888,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40%;反对
957,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186,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5.2449%;反对957,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5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888,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40%;
反对957,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6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186,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5.2449%;反对957,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5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895,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93%;
反对951,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07%;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192,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5.2761%;反对951,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3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孙艳利律师、张晓彤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
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