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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莱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2021-07-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00198-05 号

致: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莱英”)的委托,担任凯莱英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9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
调整(以下简称“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
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
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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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
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
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批准和授权

     1. 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0 年 7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3. 2020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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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 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 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 215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1,018,000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股本由 231,319,762 股增加至 232,337,762 股,并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完成股
票登记。

     6. 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 名离职激励对象涂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4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7. 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 名离
职激励对象涂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的
处理。

     8.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和《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实施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现金 6.00 元,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价格由 116.57 元/股变为 115.97 元/股,预留授予价格由 149.88 元/股
变为 149.28 元/股;同意对 2 名离职激励对象马立萌、李超英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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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9 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实施完毕,2020 年度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为:以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6.00 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
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P=P0-V=116.57-0.60=115.97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P=P0-V=149.88-0.60=149.28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9 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与依据

     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李超英、马立萌分别已于 2021 年 3 月、2021 年
5 月从公司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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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的规定,离职激励对象李超英、马立萌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数量和价格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分配方案实施时
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6.00 元
(含税)。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实施完毕权益分派。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
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和《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本次回购价格为 115.97 元/股,回购数量为 3,500 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14 人调整
为 212 人,首次授予总量由 978,000 股调整为 974,5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司股本将由 242,616,418 股变为 242,612,918 股。

     (三)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9 号》《公
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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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9 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业务办
理指南 9 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 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9 号》《公司章程》以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手
续及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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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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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孙艳利




                                      经办律师:

                                                             狄   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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