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8-19
证券代码:002821 证券简称:凯莱英 公告编号:2021-079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18日(周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8月18日(周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18
日上午9:15至2021年8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7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张婷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115,429,06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7.57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0,368,245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36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15,060,8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07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16,726,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6.89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65,797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68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15,060,817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07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428,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726,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428,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726,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428,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726,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孙艳利律师、张晓彤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
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