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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莱英:《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H股发行后适用)2021-11-17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

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H

股发行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

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公司奉行向股东公平披露资料和与股东坦诚沟通的基本原则。本政

策所载条文旨在确保本公司股东,包括个人及机构股东(以下统称“股东”),及

在适当情况下包括一般投资人士,均可适时取得全面、相同及容易理解的本公司资

料(包括其财务表现、战略目标及计划、重大发展、管治及风险概况),一方面使

股东可在知情情况下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也让股东及投资人士与本公司加强沟通。

就本政策而言,“投资人士”包括本公司的准投资者,以及就本公司表现进行报告

及分析的分析员。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持续与股东及投资人士保持沟通,并定期审阅股东

通讯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第四条 本公司保持坦诚沟通的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向股东及投资人士传达信

息,包括将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年度股东大会及其他

可能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料及通知,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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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等监管要求刊发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他公司刊物登载在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及/或本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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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股东大会

         (一)   股东可参与股东大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

投票。

         (二)   本公司将对股东大会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参与。

         (三)   本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大会的开会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

《香港上市规则》及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

如有需要会作出改动,以确保其切合股东需要。

         (四)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席或他们的代

表人)、适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外聘审计师及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士应出席股东

大会回答股东提问。

         (五)   有关通函及会议材料将根据《公司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提前发送给股东。

       第六条 股东查询

         (一)   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提出。

         (二)   股东及投资人士可随时要求索取本公司的公开资料。

         (三)   股东可随时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查询(包括对本政策的任何

疑问),要求索取已公开的信息,以及提供意见及建议。此等问题、要求及意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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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至本公司总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三街 6 号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收)或本公司香港营业地点(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248 号大

新金融中心 40 楼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秘书收)。

         (四)   为了促进及时有效的通讯,股东宜向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提

供其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

       第七条 公司网站

         (一)   本公司网站(www.asymchem.com)专设投资者关系栏目。网站上登

载的资料定期更新。

         (二)   本公司发送香港联交所网站予以披露的资料也会随即登载在本公司

网站。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通函、股东大会通知及

《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   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及刊物。

       第八条 与资本市场的沟通

         (一)   本公司会举办各种活动,包括为投资者/分析员举行简介会及与其单

独会面、巡回推介、传媒访问及投资者推广活动等等,以促进本公司与股东及投资

人士之间的沟通。

       第九条 本公司之指定人员但凡与投资人士、分析员、传媒或其他外界相关人

士联络接触或沟通对话,均须遵守有关规则和本公司信息披露政策下的披露责任及

规定。

       第十条 股东私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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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明白保障股东私隐的重要性,除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外,不会在获得股

东同意前擅自披露股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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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政策,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政策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本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

资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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