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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莱英:《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股息政策》(H股发行后适用)2021-11-17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股息政策

                                笫一章 目的


      第一条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

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H

股发行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

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旨在载列本公司就宣派、派付或分发其纯利予本公司股东作为

股息时拟应用的原则及指引。

                             笫二章 原则及指引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采纳的股息政策为,在建议或

宣派股息时,本公司应维持足够现金储备,以应付其资金需求、未来增长以及其股

权价值。

      第四条 本公司没有预先厘定的派息率。

      第五条 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

实行合理的派息政策。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所有适用法规及以下第七条中的因素,本公司的

股息分派由董事会酌情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在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有权宣

派及分发股息予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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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在考虑宣派股息时,应同时考虑下列有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统称“本集团”)的因素:
            经营业绩;

            现金流及财务状况;

            营运及资本开支要求;

           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厘定的可供分派溢利(以
   较低者为准);

            市场状况;

            本公司的业务战略及预测;

            本公司的合约限制及责任;

            税项;

            监管限制;

            现金需求及可动用性;及

            董事会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适用规定,本公司

只有在作出以下拨备之后,方可分派股息:[请德恒团队审阅并确认]
            弥补累计亏损(如有);

           将相等于本公司按中国会计准则及规定厘定的税后收入的 10%拨入法
   定公积金;及

            根据股东大会上本公司的股东批准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拨款。


      第九条 视乎本公司及本集团的财政状况以及上述条件及因素,董事会可在财

政年度或期间建议及/或宣派下列股息:
            中期股息;

            年度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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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股息;及

               任何董事会认为合适的纯利分发。


     董事会作出以上建议及/或宣派股息事项后,应当按规定对股息宣派事项进行

公告。

     第十条 任何股息宣派及派付均须由股东大会批准,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

准的任何股息宣派及派付不得超过董事会建议的金额。

     第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可以合适的形式宣派及派付股息,包括现

金或代息股份。

     第十二条 任何在适用的有关时效期限届满后未被领取的股息应根据《公司章

程》或所适用的规定被本公司没收。

                               笫三章 政策检讨

     第十三条 董事会将在有需要时检讨本政策。

                              笫四章 监察及报告

     第十四条 本政策的摘要将于本公司的年报内披露。

                                 笫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政策,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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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于本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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