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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莱英:《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H股发行后适用)2021-11-17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董 事 会 ( 以 下简 称 “董 事 会 ” ) 成 员多 元化 之 目 的 , 根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公 司

法》、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

企业管治报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H 股发行后

适 用 ) 》 ( 以下 简 称 “ 《 公 司 章 程 》 ” ) 和其 他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规 章 及 监 管要

求的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理念


      第二条 本公司承认并接受构建一个多元化的董事会可强化董事会执行力的

理念。
                                      第三章 政策声明


      第三条 为达到可持续且平衡的发展,本公司肯定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对 本公

司 实 现 其 战略 目 标 及可 持 续 发 展的 重 要 性。 在 构 建 董事 会 组 成时 , 董 事 会从 多

方 面 就 多 元化 因 素 进行 考 量 , 包括 但 不 限于 性 别 、 年龄 、 文 化及 教 育 背 景、 专

业 经 验 、 技能 、 知 识及 服 务 期 限 。 本 公 司 亦 将 不 时 考虑 自 身 业务 模 式 及 特定 的

需要,以及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之间的均衡构成 。

     第四条 本公司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物

色 具 备 合 适资 格 可 担任 董 事 的 人士 并 在 甄选 过 程 中 充分 考 虑 董事 会 成 员 多元 化

的 政 策 , 监察 该 政 策的 执 行 , 并在 适 当 时候 检 审 和 修订 该 政 策, 以 确 保 其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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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 董 事 会全 体 成 员的 委 任 将 充分 顾 及 董事 会 成 员 多元 化 的 裨益 , 充 分 考虑 各

位候选人的优点并按照客观标准进行。
                                   第四章 可计量目标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将基于一系列多元化角度可计量目标观察,包括

但 不 限 于 性别 、 年 龄、 文 化 及 教育 背 景 、专 业 经 验 、技 能 、 知识 及 服 务 期限 ,

以及董事会不时认为相关及适用于达致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之任何其他因素。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的资料(包括性别、年龄、服务年限、专业经验等)将

披露于本公司年度报告及企业管治报告中。
                                   第五章 监督及汇报


     第七条 本公司将于其年度企业管治报告中汇报董事会组成的多元化观察情

况,并监督本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审阅本政策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将每年检讨本政策并监察可计量目标的实现进度 ,以确

保 本 政 策 的执 行 有 效性 。 提 名 委员 会 亦 将讨 论 任 何 需要 的 修 订, 并 提 请 董事 会

考虑并批准该等修订。
                                 第七章 本政策之披露


     第九条 本政策或其摘要、本公司于本政策下设定的任何可计量目标及达标

进度将披露于本公司企业管治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 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的

法 律 、 法 规、 《 香 港上 市 规 则 》或 经 合 法程 序 制 定 或修 改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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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触 时 , 按 有关 法 律 、法 规 、 《 香港 上 市 规则 》 或 《 公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并

及时修订本政策,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政策 经董事会审 议 通过,于 本 公司发 行 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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