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1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
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已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现有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35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70,400 股。因此,
我们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三、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独
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王双、肜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A 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履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
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独
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方海军、陈元东因个人原因离
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A 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
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张昆 王青松 李家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