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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中精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9  

						 证券代码:002823         证券简称:凯中精密              公告编号:2019-036
 债券代码:128042         债券简称:凯中转债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管理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
 (2019年4月),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对《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部分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新章程条款                            原章程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坑
龙 田街道规划四路 1 号,邮政编码
                                     梓街道规划四路 1 号,邮政编码 518118。
518118。

    第 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936.2458 万元。                   29,131.3442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28,936.2458 万股,均为普通股。       29,131.3442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1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股份的。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二 十 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2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具体实施细则依据最新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3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事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的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途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会议通知规定的 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
其他地点。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形式召开。                             式召开。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董事会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董事会作


                                       4
作出的决议,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出的决议,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
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 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
出席股东的身份。                       股东的身份。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可连选连任。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二分之一。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5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形式的方案;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交易等事项;                         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置;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度;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6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二十六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二十六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员。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7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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