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中精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9-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196/FY/2022-494
致: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1
凯中精密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载了《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
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规划四路 1 号公司办公楼 5 楼会议室召开,
董事长张浩宇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
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凯中精密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54,329,171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53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贵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36,20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7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8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54,465,371 股,占贵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01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46,40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序号 议案名称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凯中精密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
式逐项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如下:
1.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4,329,1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8%;
反对 1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9672%;反对 1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3.03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
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凯中精密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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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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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烨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牛 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