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胜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2月)2019-02-18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和胜工业铝
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
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
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
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
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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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
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
资决策权,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
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
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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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
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生产或经营安
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
确定性及其对策。
(四)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重大
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五)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六)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和
合作合同。
(七)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并
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董事会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
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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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
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
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十四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
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
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
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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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准
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最近一期经审计”是指“至今不超过12个月的最近一次
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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