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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胜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2月)2019-02-18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
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联系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
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
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并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
得信息。

    第十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
息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按照 《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披露:

                                    -2-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
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 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
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
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所涉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3-
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
规定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
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
规定》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二)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
露。
    (三)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
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
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
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文稿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
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
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


                                   -5-
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
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6-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
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 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包括与同一关联人进行
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1.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3.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4.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披露。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2.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且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或者下降 50%以上的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3)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3.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
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4.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
利预测修正公告。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
露相关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
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六)回购股份
    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股份回购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


                                   -9-
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
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八)股权激励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九)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10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一)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或者债权人
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六)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
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11 -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他事项的信息披露有要求
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段
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 12 -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
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与
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十章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以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期限为准。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四十条   招(配)说明书概要: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规定编制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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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
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第四十二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如股
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当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告书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编制,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天,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刊登在
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第四十四条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
料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登记完毕。披露上市公告书
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
市五日之前,公司应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章程。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
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
新闻采访,要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婉言谢绝。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
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
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 14 -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
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
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五十一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
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
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
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
待机构。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 5 号
    邮编:528463
    电话:0760-86283816
    传真:0760-86283580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
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九章 处 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
的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 15 -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
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
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有
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执
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成功之日
起实施。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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