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和胜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2-18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0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完善公司回购股份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拟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第(五)项、第
内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因本章程第二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行政法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对最低出席董事数或
                                             最低通过董事数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8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