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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胜股份: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2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2 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2.9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158%;
    3、本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相关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
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
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至 2018 年 7 月 12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7 月 14 日出具了《监事会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
核查意见》。
    3、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
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 131 名激励对象中,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激
励对象人数由 131 名变更为 126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85.88 万股
变更为 369.12 万股。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
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鉴于在资
金缴纳、权益登记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向 1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23,100 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6.423 元/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8 年 8 月 29 日。
    6、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 6.63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
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
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
案》,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及其股份数量,
同意拟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8、2019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
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书》。
    9、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及其授予价格,同意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0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已离职的 5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 7.777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
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
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
见书》。
    12、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条件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信达律师
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条件成
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预留部分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为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限售期可解
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年9月20日,上市日为2019年11月12日,截至2020年11月12日,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除限售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为133,311.57126万元,较2017
        低于40%。                                        年营业收入增长58.51%,公
                                                         司业绩指标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
 4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对2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 名激励对象2019年度绩效情
        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 况进行了考核,2位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 均达到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
        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评价标准(S) S≥90     90>S≥80   80>S≥60     S<60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公司按
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人;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9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158%;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期可解除限售限制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数量(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5.8                          2.9                2.9
  骨干员工(2 人)
        合计                      5.8                          2.9                2.9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比例(%) 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6,029,381         41.42        -29,000    76,000,381   41.41
    高管锁定股                  74,593,101         40.64                   74,593,101   40.64
    股权激励限售股               1,436,280          0.78        -29,000     1,407,280    0.7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07,507,649         58.58         29,000   107,536,649   58.59
三、总股本              183,537,030     100                 183,537,030                  1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