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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胜股份: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8-24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0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4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数量为137.22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477%。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18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
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
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至 2018 年 7 月 12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7 月 14 日出具了《监事会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
核查意见》。
    3、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
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 131 名激励对象中,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激
励对象人数由 131 名变更为 126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85.88 万股
变更为 369.12 万股。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
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鉴于在资
金缴纳、权益登记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向 1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23,100 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6.423 元/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8 年 8 月 29 日。
    6、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 6.63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
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
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
案》,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及其股份数量,
同意拟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8、2019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
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书》。
    9、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及其授予价格,
同意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
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0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5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 7.777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
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
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
见书》。
    12、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1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6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
       13、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
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公司限制
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7月20日,上市日为2018年8月29日,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即将于2021年8月29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除限售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为 148,449.357573 万 元 , 较
        低于60%。                                                      2017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76.51%,公司业绩指标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
 4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                   会对114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
        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                 绩效情况进行了考核,114位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                  激励对象均达到“优秀”。
        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
        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评价标准(S) S≥90   90>S≥80    80>S≥60   S<60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4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37.228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7477%。具体如下:
                                                               本期可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万股)
                                                                   (万股)          (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343.07               137.228                0
        (114 人)

                合计                          343.07               137.228                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114 位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优秀”。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14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
137.228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114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137.228万股,同意
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
司对 114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137.22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
售。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和胜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激励计
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