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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胜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8-2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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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释义 .................................................................................................................................................. 2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节正文 ...................................................................................................................................... 4
       一、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 6
第三节结论意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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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实施 202
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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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
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
 《法律意见书》            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本次激励计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
 中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天城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小数均保留四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取值方法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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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锦天城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锦天城及锦天城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锦天城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
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锦天城律师提供了锦天城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
文件;公司在向锦天城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
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三、锦天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
锦天城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上报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
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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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锦天城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锦天城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关
于<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三)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
案》、《授权议案》等议案。

    (四)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向 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会议文件:1、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已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对《激励计
划(草案)》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4.68 元/份调整为 34.617 元/份,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0.81 元/股调整为 20.747 元/股;2、董事会认为本次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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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9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6.426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向 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并对激励对象进行核查,认为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199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六)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根据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7 月
15 日为授予日,以 20.747 元/股的价格向 1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1.374 万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七)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进行核查,认为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99 名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八)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
案》。根据董事会会议文件: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要求、
2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因
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99 人调整为 170 人,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99 人调整为 170 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
励对象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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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
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相关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议案》,授权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
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二)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具体情
况如下: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要求、2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99 人调整为 170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人数由 199 人调整为 170 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
期权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

     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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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第三节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事项已经取得了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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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何煦




                                      经办律师:




                                                                  余苏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