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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胜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28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有效
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
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
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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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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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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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
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
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
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等原因而
知悉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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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了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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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
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
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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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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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
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公司通过与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广东证监局,且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
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办。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证监
局或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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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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