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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尔股份: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19-02-01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40631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4 楼
主要办公地: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           马骥
保荐代表人:           葛绍政、倪霆
联系电话:             021-23153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25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瀚路 2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瀚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游爱国
联系人:               游爱军
联系电话:             021-31272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1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
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请材
料提交后,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发行人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中
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具反馈回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
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审阅纳尔股份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
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纳尔股份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定期对纳尔股份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3)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4)信息披露
情况;(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6)大额资金往来情况;(7)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8)业绩大幅波动的合理性;(9)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
情况;(10)现金分红制度的执行情况。
     3、督导纳尔股份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
制度等。
     4、督导纳尔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纳尔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纳尔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
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纳尔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7、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
件,并就纳尔股份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
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九、对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有效执行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
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