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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尔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游爱国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1-02-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游爱国认购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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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游爱国认购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纳尔股份)的委托,担任纳尔股份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
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现就游爱
国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认购)涉及的免于发出
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与原法律意见的声明事
项一致。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原法律意见
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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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
购管理办法》)等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公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内容
如下:




   一、 游爱国的主体资格




    根据纳尔股份提供的游爱国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游爱国为中国籍自然人,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60425197010******,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桃林路 1141 弄******,现任纳尔股份董事长,为纳尔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根据游爱国和纳尔股份共同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游爱国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述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游爱国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情形,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 游爱国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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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前,游爱国及其一
致行动人上海纳印、游爱军合计持有纳尔股份 50,145,265 股股份,占纳尔股份本
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前总股本的 34.1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1.36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
为 24,280,803 股,游爱国认购其中的 2,640,845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后,
游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纳印、游爱军合计持有纳尔股份 52,786,110 股股份,
占纳尔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后总股本的 30.83%。




   三、 本次认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
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游爱国出具的书面承诺和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认购符合上述《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1. 游爱国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新股。

    2. 非关联股东已在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批准大股东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游爱国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游爱国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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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游爱国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主体资
格,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可免于发出要约。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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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游爱国认购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张    莉


                                           经办律师


                                                            徐定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