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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尔股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02-24  

                                         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流程,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对冲现货价格波动风险。
    2、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产品,包括树脂粉
等化工原材料。套期保值的数量与现货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
互匹配。
    3、公司应当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4、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
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5、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之内进
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期货决策委员会,下设期货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期
货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销售副总经理、主管采购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销售部门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
等组成。
    第五条 公司期货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期货决策委员会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3、听取期货业务部门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
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 期货业务部门职责
    1、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信息收集分析,研究价格变化趋势;
    2、根据公司经营及市场情况,制定交易策略;
    3、按照经审批的交易策略进行操作,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
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4、每日进行交易核算,保证金不足时提出申请;
    5、对交易策略方案、交易结果、结算报表等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6、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1、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
    2、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确保交易结果符合经审批的交易策略方案;
    3、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决策委员会应当就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
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
行,达到《公司章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董事
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各项期货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
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流程:
    1、期货业务部门拟定交易策略,提交期货决策委员会审批;
    2、交易策略审批通过后转期货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3、期货业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进行操作;
    4、风险管理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审批、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
向期货决策委员会报告。判断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主要根据被套期项目和套
期保值项目之间的内容上的一致性、数量上的一致性、时间上的一致性等进行判
断分析。
    第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结束方式:
    (一)平掉期货头寸;
    (二)进行实物交割。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
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
    第十六条 期货业务部门在制订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中应当揭示相关风
险、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等措施,以降低交易风险。
    第十七条 期货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确保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之内进行。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套期保值时,须按照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和控制当期
的套期保值量,不得超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现货相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过程中需进行下列风险测算: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
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
    2、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
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一条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期货业务部门应于每天收市后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盈亏和浮动盈
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并及时上报期货决策委员会。
    2、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风险管理部门立即报告
期货决策委员会。
    3、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风险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期货决策委员会报告:
    1).期货业务部门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
    2).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行为不符合交易策略计划;
    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4、期货决策委员会成员、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如发现期
货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决策委员会汇报。同时,期货决
策委员会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
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风险,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期货决
策委员会,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期货业务部门依据期货决策委员
会做出的决定进行风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公司交易错单时,期货业务部门应立即进行平仓,按照
既定交易策略另行下单。
    第二十四条 期货业务部门应合理规划使用资金,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与财
务部门沟通,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过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十六条 公司配备符合要求的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
确保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
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
失时,期货业务部门应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八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套期保值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
套期保值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期货业务部门应定期向期货决策委员会提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报告。
    第三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必须秉承诚信、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遵
守套期保值原理,杜绝投机行为。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
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财务核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资金控制,用
于交易的资金应符合本制度和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用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必须通过指定银行转账,不
得采用现钞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所需资金由期货业务部门在经
期货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拨。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求负责资金的统一安排,
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因合约到期未平仓而履行实物交割时,应当依据期货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划转或安排符合交割规定的仓单。进入实物交割程序,期货
业务部门结合财务部门按照交易所的交割规则实施交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
则—套期保值》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的意见(如有);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
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
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15 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15
年。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
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
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其他保密制
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章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准。


                                        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