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宇达: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09-15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8-095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注:1、本次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也不需要提供反担保;
2、本次担保属关联担保,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8
年9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续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4.2亿元的综合授信的续期。同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及子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续期的事项如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迟家升先生和实际控制人、副
董事长李国盛先生自愿为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期限等以
公司实际申请授信额度,以及公司最终与金融机构商定及签订的协议为准。该担
保行为将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关联董事迟家升、
李国盛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公司独立
董事已对该项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迟家升先生持有公司股
份数为 44,069,1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50%。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国盛
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40,877,2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51%。迟家升先生和
李国盛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和第 10.1.5 条规
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4.2亿元的综合授信的续
期,如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迟家升先生和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国盛先生自愿为公司无偿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期限等以公司实际申请授信额度,以及公司最终与金
融机构商定及签订的协议为准。该担保行为将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
公司提供反担保。
三、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迟家升先生和实际控制人李国盛先生为公司无偿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保持授信的延续和融资渠道的通畅,更好的支持公司
各项业务的发展,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补充公司及子公司营运资金,
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2018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8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与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只有为授信融资事项提供的担保,具体包括:向招商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
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1年;向中国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向民生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的综
合授信额度,期限为1年;向工商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4,800万元的并购贷款,
期限为7年。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为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的上述担保免于
收取担保费用,详细情况见《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
此外,公司拟向迟家升先生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向李国盛先
生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合计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详细情况见《关于向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44)。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尚未向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申请借款。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续期的事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的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本次交易为满足公司及子公
司发展的资金需求,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续期的事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能有效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满
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
提供反担保,未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该关联交易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
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续期的事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 保荐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