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宇达: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0-15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9-121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2019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0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 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0 月 8 日
7、 出席对象:
(1)2019 年 10 月 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二街 6 号院(亦庄开发区科创
十四街与崔家窑中路交叉口)1 号楼 6 层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1,214,7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8.05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1,177,672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8.02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7,1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02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6,1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9,09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8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23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
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
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续期及提供授信担保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14,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前提下,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
提供授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71,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