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9-135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正文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2,922,5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39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2月13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750 号)文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6]896 号)批准,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宇达”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9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57,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 股本为 76,000,000 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9,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2、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实施完成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 股本 76,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该等股份已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总股本增加 至 152,000,000 股。 (2)2017 年 2 月 20 日和 2017 年 3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017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2017 年 3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独 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在实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将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 1000 万股。其中,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818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82 万股。 将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由 37.79 元/股调整为 18.80 元/股。2017 年 4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2017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 87 人,授予 818 万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总股本增加至 160,180,000 股。 (3)2017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 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 2017 年 12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 69 名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149 万股,授予价格为 16.52 元/股。公司董事会办理本 次授予事项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2018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 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 69 人,授予 149 万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总股本增加至 161,670,000 股。 (4)2017 年 12 月 7 日和 2018 年 1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并注销 6 名不符合激励条件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4.62 万股。律师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并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披露了《关 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总股本减少至 160,223,800 股。 (5)2018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 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 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 2018 年 3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 13 名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33 万股,授予价格为 15.80 元/股。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授予 事项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 13 人,授予 33 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总股本增加至 160,553,800 股。 (6)2018 年 5 月 21 日和 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并注销 4 名不符合激励条件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12 万股。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 律意见书。 2019 年 1 月 9 日和 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按照《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回购并注销 6 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64.14 万股。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分别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北京星网宇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因 激励对象离职和因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 司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和 2019 年 3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关于 2018 年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暨回购注 销已授予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所涉及的回购注销事项进行调整,调整 后,回购并注销因激励对象离职和因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已获授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76.5980 万股,涉及激励对象共计 153 名。律师出具了相应 的法律意见书。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并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披露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总股本减少至 157,125,220 股。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和 2019 年 11 月 15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意公司按照《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回购并注销 22 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08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87%。律师出具了相应 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回购注销的手续尚在办理中。 截止本公告日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57,125,22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为 95,644,4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871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迟家升、李国盛均承诺: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 人将按照发行方案的内容公开发售部分老股的,承诺不会因此导致公司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 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 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直接和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依 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上 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 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 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烨烽以及曾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张志良、刘玉双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 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所持公司股份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职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 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 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尚修磊、李艳卓、李雪芹以及曾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李 江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所持公司股份自锁 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直接 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 司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 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 过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黄重钧、孙雪峰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票。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迟家升和李国盛、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措施。 1、实施主体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迟家升和李国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 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各实施主体应当在触 发启动条件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时间及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具体条件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事项,并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 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 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 司股票。迟家升、李国盛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或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股份公司股本的 2%。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 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因在 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 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 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入股份 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股份公司获得薪酬的20%。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再作为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迟家升、李国盛,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东徐烨烽以及曾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志良、刘玉双,担任公司 监事的股东尚修磊、李艳卓、李雪芹均承诺: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利用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促成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10 日内依法启动回购程序,并督 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以及督促实际控制人依法回购其在首 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包括其他股东本次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满后在二 级市场减持的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相关事项公告日收盘价且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该价格相应调整)确定。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10 日内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四)、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相关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迟家升、李国盛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在锁定期内,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 务。 2、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迟家升、李国盛每年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上一年度末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 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迟家升、李国盛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星网宇达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星网宇达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期限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 6 个月。减持期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 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4、信息披露 迟家升、李国盛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工 作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减持是否符合已披露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减持条件以及减持 承诺的说明; (2)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减持安排; (3)拟减持的原因;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迟家升、李国盛均承诺:在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5、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迟家升、李国盛均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减持意向进行股份减持,如有违反, 应当在事实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未履行承诺或未履行披露义务 的原因,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划归星网宇达所有,并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 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星网宇达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五)、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迟家升、李国盛,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东徐烨烽以及曾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志良、刘玉双均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之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 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 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迟家升、李国盛承诺: “1、我们及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 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星网宇达的主营业务及其它业务相关或相似 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 2、我们及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 于我们作为对星网宇达直接/间接拥有权益的主要股东/关联方期间,不会直接或 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3、我们及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 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 件下赋予星网宇达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4、自本函出具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 直至我们不再成为对星网宇达直接/间接拥有权益的主要股东/关联方为止; 5、我们和/或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 业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我们将赔偿星网宇达及星网宇达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 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迟家升、李国盛,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东徐烨烽以及曾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志良、刘玉双,担任公司 监事的股东尚修磊、李艳卓、李雪芹均承诺: 本人承诺,对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本人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星网宇达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星网宇达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星网宇 达及其投资者利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星网宇达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给星网宇达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星网宇达或投 资者进行赔偿。 (八)、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九)、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迟家升、李国盛、徐烨烽、 张志良、刘玉双、孙雪峰、李艳卓、李红宙、黄前昊、尚修磊、李雪芹、李江 城、黄重钧等 13 名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92,922,5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39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3 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质押股份数量 序号 股东姓名 (股) (股) (股) 1 迟家升 43,491,140 43,491,140 9,083,000 2 李国盛 40,717,379 40,585,604 26,291,000 3 徐烨烽 4,405,536 3,505,536 4,455,500 4 李江城 1,505,536 1,505,536 515,000 5 黄重钧 752,768 752,768 0 6 刘玉双 750,000 600,000 788,900 7 张志良 600,000 600,000 641,600 8 黄前昊 384,184 376,384 47,500 9 李红宙 379,384 376,384 0 10 孙雪峰 376,384 376,384 0 11 李艳卓 376,384 376,384 200,000 12 尚修磊 263,468 263,468 203,000 13 李雪芹 112,916 112,916 0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质押股份数量 序号 股东姓名 (股) (股) (股) 14 合计 94,115,079 92,922,504 42,225,50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星网宇达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星网宇达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 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星网宇达关于本次 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禁后,按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星网宇达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