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宇达: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2020-04-01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北
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
政策的相关规定,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以下简称“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实行积极、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因素。
2、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的条件下,原则上至少分红一
次;公司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采用股票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4、公司采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的比例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的 20%
处理。
公司发生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当根据本回报规划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
5、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
2、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并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
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
3、公司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董事应对其必要性发表明确意
见。
4、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决定不作分红或拟
分配利润少于上述分红比例的,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并将利
润分配方案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
5、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
(1)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
分红水平较低;
(3)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股利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
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如有外部监事的,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肯定性意见)。股利分配政
策调整方案的审议须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对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正。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
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附则
本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本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年)》的盖章页)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