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宇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1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经过审阅《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资
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以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以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
经过审阅《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除 2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外,公司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其他激励对象,均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并同意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46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41.00 万份。
3、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经过审阅《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经营计划,向银行申请集团授信 3,900 万元,
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
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
险。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并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授信
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景伟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广明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