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0846 号 二〇二三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0846 号 致: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星网宇达”)的委托,担任其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3、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 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1 法律意见书 4、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的询价和配售过程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1、2022 年 1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 <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2 年-2024 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2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2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2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调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提案》等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国防科工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2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3 月 14 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对发行人出具了《国防科工局关于 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作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 [2022]218 号),经对相关军工事项进行审查,原则同意星网宇达资本运作。 2022 年 3 月 25 日,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办公室对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北京 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作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批复》(经军工发 [2022]61 号),原则同意星网宇达资本运作。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 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星网宇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76 号),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0,937,008 股新股,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 取得了必要的授权与批准,该等授权与批准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的合规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 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后, 组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及《北京星网宇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发行的过程具体如下: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 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收盘后合计向 186 名特定投资者(以下单独或合称“认购对象”)发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 附件《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 “《申购报价单》”)。上述投资者中具体包括:发行人前二十名非关联股东(已 3 法律意见书 剔除关联方)17 家、基金公司 20 家、证券公司 12 家、保险机构 9 家和其他类 型投资者 128 家。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中 国证监会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 2023 年 3 月 3 日 9 时前),发行人、主承销 商合计收到 34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将 34 名收到认购意 向的新增投资者加入至认购邀请名单,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主承销 商以电子邮件或纸质邮寄方式向共计 220 名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发出了《认购邀 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相关文件。《认购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认购对象 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 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内容;《申购报价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购人同意《认 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认购价格及金额、申购人确认按照星网宇 达最终确认的获配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认购对象承诺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文 件的内容、发送方式及发送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审议本次发行 的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过程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购时间内(即 2023 年 3 月 3 日上午 9:00-12:00 期间),主承销商共收到 47 份《申购报价单》等相关申 购文件。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申购报价单》均为 有效申购报价,具体申购情况簿记建档如下: 申报价格 申报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有效 湖北合融达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1 37.53 2,500.00 是 是 企业(有限合伙)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 2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3.50 3,000.00 是 是 分红产品”) 35.53 3,000.00 3 罗欢笑 是 是 33.44 3,000.00 4 法律意见书 申报价格 申报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有效 31.61 3,000.00 35.88 2,500.00 4 卢立科 34.68 2,800.00 是 是 34.38 3,200.00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 5 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 36.34 5,000.00 是 是 通保险产品-022L-CT001 深”) 38.65 5,000.00 湖北省申万瑞为股权投资合伙 6 38.02 6,000.00 是 是 企业(有限合伙) 36.69 8,000.00 北京匀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 7 “匀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38.98 2,510.00 是 是 金”) 江西赣江新区财投时代伯乐启 8 37.89 2,500.00 是 是 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 9 “乐信腾飞 6 号私募证券投资 32.60 3,800.00 是 是 基金”) 1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61 4,000.00 是 是 上海处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11 司(代“处厚增信私募证券投资 35.00 2,500.00 是 是 基金”)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36.80 2,500.00 12 司(代“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 34.70 6,000.00 是 是 投资基金”) 31.60 10,000.00 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 13 37.92 3,050.00 是 是 业(有限合伙) 14 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6.34 3,000.00 是 是 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 15 限公司(代“川发定盈再融资私 36.61 5,000.00 是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34.02 3,000.00 16 魏巍 33.02 6,000.00 是 是 31.62 12,000.00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代 17 35.60 5,000.00 是 是 “君悦定增 2 号私募证券投资 5 法律意见书 申报价格 申报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有效 基金”) 深圳前海利信资产管理有限公 36.00 2,500.00 18 司(代“利信保利进取私募证券 35.50 2,500.00 是 是 投资基金”) 35.00 2,500.00 深圳前海利信资产管理有限公 36.00 2,500.00 19 司(代“利信至诚精选私募证券 35.50 2,500.00 是 是 投资基金”) 35.00 2,500.00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 20 “纯达定增精选十号私募证券 37.88 2,500.00 是 是 投资基金”) 21 李峰 35.00 3,500.00 是 是 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 22 “国都犇富 6 号定增私募投资 39.00 2,500.00 是 是 基金”) 23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6.86 2,600.00 不适用 是 南京闻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 33.50 2,500.00 24 “闻远恒思 1 号私募证券投资 32.50 3,000.00 是 是 基金”) 31.60 4,000.00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 25 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38.86 2,500.00 是 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 26 泰资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 38.86 2,500.00 是 是 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 27 泰资管-工商银行-华泰资产稳 38.86 2,500.00 是 是 赢增长回报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 28 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 38.86 2,500.00 是 是 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 29 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38.86 2,500.00 是 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 30 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37.86 2,500.00 是 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珠海金藤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39.87 6,000.00 是 是 6 法律意见书 申报价格 申报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有效 业(有限合伙) 38.27 6,500.00 34.97 7,000.00 37.12 2,800.00 3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 是 33.50 5,800.00 35.01 2,910.00 3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是 是 33.50 6,110.00 38.85 3,490.00 3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89 12,890.00 不适用 是 36.21 27,130.00 36.81 2,500.00 35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适用 是 35.58 2,700.00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 36 35.88 5,000.00 是 是 伙企业(有限合伙) 38.02 2,900.00 3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 是 35.88 11,300.00 深圳市纵贯私募证券基金管理 38 有限公司(代“纵贯圭壁一期私 37.60 6,250.00 是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38.79 4,150.00 3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05 11,780.00 不适用 是 37.09 22,030.00 37.50 2,500.00 40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 是 35.50 5,000.00 36.70 3,000.00 41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70 7,000.00 不适用 是 31.60 10,000.00 42 吴建昕 36.04 2,500.00 是 是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3 37.33 4,000.00 是 是 伙) 44 舒钰强 42.11 3,000.00 是 是 45 周通 42.38 2,500.00 是 是 33.72 2,500.00 46 浙江农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是 是 33.00 2,500.00 7 法律意见书 申报价格 申报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有效 32.00 2,500.00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 47 “瑞华精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 36.33 3,300.00 是 是 基金”)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参与认购的对象 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分别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了《申购报价单》 及其他所需的附件。除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 时足额缴纳保证金。上述参与认购对象的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均符合《认购邀请 书》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价格及配售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按照《申购报价单》载明的申购信息,根据《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37.89 元/股,发行数量为 15,835,31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71.68 元。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本次发行 的配售明细及缴款通知书,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限售 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号 (股) (月)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08,999 117,799,972.11 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84,120 67,600,306.80 6 珠海金藤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3 1,715,492 64,999,991.88 6 伙) 湖北省申万瑞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4 1,583,531 59,999,989.59 6 合伙) 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5 804,961 30,499,972.29 6 伙) 6 舒钰强 791,765 29,999,975.85 6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65,373 28,999,982.97 6 北京匀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匀丰 1 8 662,443 25,099,965.27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 法律意见书 序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号 (股) (月) 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国都犇 9 659,804 24,999,973.56 6 富 6 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逸五 10 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659,804 24,999,973.56 6 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资管-兴 11 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 659,804 24,999,973.56 6 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资管-工 12 商银行-华泰资产稳赢增长回报资产管理 659,804 24,999,973.56 6 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资管-中 13 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 659,804 24,999,973.56 6 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选三 14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659,804 24,999,973.56 6 有限公司”) 15 周通 659,804 24,999,973.56 6 合计 15,835,312 599,999,971.6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获配价格、获配股数 的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次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的要 求,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四)本次发行的股款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配售结果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 15 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发行对象 与发行人分别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各发行对象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向主承 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90045 号),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3 月 8 日 16:00 止, 中信证券收到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缴纳的认购款项人民币 599,999,971.68 元,全 部资金缴存于中信证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联广场大厦支行开立的 9 法律意见书 账户内。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北 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90044 号), 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3 月 9 日,星网宇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15,835,312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7.8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599,999,971.6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3,416,301.47 元(不含增值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6,583,670.21 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股本)15,835,312 元,计入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570,748,358.21 元,星网宇达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172,146,312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已完成缴款并完成验资;本次发 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为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资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 精选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资管-工商银行-华泰 资产稳赢增长回报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资管- 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 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珠海金藤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省申万瑞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舒钰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匀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代“匀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国 都犇富 6 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周通共 15 名投资者,未超过 35 名。 10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确认 函、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申购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基金产品备案文件等),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index/),前述发行对象均具有认购本次 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公开渠道,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登记备案情况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者中,珠海金藤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匀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匀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湖北省申万瑞为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 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都犇富 6 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 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 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需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 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11 法律意见书 4、舒钰强、周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参与 本次发行认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 均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三)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的说明以及认购对象签署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授权与批准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4、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足额缴纳了其应缴纳的认购款项。 12 法律意见书 5、星网宇达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发 行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同意。 (以下无正文) 13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 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王 飞 章 健 许国涛 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