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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网宇达: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6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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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京星网宇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监事
会通过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七)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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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出席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
    (二) 受监事会委托,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本和文件;
    (三) 要求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 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报表(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后向股东
大会报告;
    (五) 监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六)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七)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若董事拒绝或不能代
表公司进行诉讼,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
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不设副主席,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
东大会做工作报告。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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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五)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六)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
    (七) 代表监事会与公司内外进行联系并协调工作;
    (八) 监事会休会期间,根据监事会的授权,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
    (九)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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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为“深交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监事
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的要求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和召开方式;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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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并主持
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议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 审核公司定期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及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出售、
并购等,从监督角度提出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 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
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 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 讨论公司章程规定以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其他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委托书应当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未出席监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列席会议。非监事会成员
到会不得参与和影响监事会议事和表决。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步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
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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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在任期内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主席
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表决。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通讯表决的,参与议事的监事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和表决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后,监事会应当根据议事情况做出会议记录,并
在事后由参与表决的监事完成签字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
所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
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
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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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监事既不按第一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为 10 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
或阻挠。公司应对监事行使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
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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