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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雕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16年12月)2016-12-29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 O 一六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和
           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确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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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律、
          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监事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
           非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在其他公司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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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的解聘,由总经理提出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应充分调动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对其工作进
            行科学、合理的分工,确保其责任明确、约束到位、激励有效。

第十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
            连任。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提出辞职,需以书面
            方式提出,经离任审计待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共同签订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    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奖惩政策及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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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批准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含关联交易);

   (十一)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二)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和调整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包括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分工。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一)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设置人事、财务、总
                   经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二)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负
                   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新设立或调整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时,应当充分论证后报
                   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应定期召开;总经理有
            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例会的人员为各部门负责人以上级别的人员和总经
            理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参加临时会议的人员为总经理指定
            在会议通知中列出的人员。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
            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定期召开。总经理班子成员
            因故不能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向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
            请假。

第十八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有权提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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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是否列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由总经理决定。提出会议议题
            时,应同时提供充分的相关材料。

            例会、临时会议均可以对会议通知中未说明的事项加以讨论,但未
            经与会人员一致同意,不得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包括:

           (一)   传达学习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定贯穿落实的措施、
                    办法;

           (二)   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计划方案;

           (三)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   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公司员工薪酬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八)   《公司章程》、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

           (九)   涉及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   各业务总监、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派出
                    到参股子公司的代表等人员的述职报告;

           (十一)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
                    整改措施、办法;

           (十二) 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例会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请假并说明原因。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例会的,公司应对其处以
            警告处分,并可将其调离职位。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应有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部门运营情况。就公司经
            营中遇到的专门问题由负责该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请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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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负责人讨论。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对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草案、内
          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进行充分讨论,征求各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或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原则,总经理可依据具
          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   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经理在归纳出
                 席会议成员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

          (二)   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有权
                 决定或搁置再议;

          (三)   对于必须在本次会议上做出决议,但与会成员未能达成一致
                 意见的议题,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派出到参股子公司的代表和其他人员需提交总
          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三天向行政办公室申报,总
          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两
          天通知总经理班子成员及其他出席人员。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主持会议的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总经理班子负责实施,行政办公室督
          办。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
          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
          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决议由行政办
          公室负责,并妥善保管、存档。

第二十六条 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
          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收回。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
          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有关会议纪要
          应分送给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及内部审


                                    6
           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专题办公会议:

           专题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定期
           或不定期召开。专题办公会议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包括经营、发展、工程、财务、证券、安全、环保、人力资源等,
           进行专门研究和决策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 员工大会:

           公司总经理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员工大会,向全体员工传达、通
           报公司重要事项。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报告:

           (一)   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   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   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   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   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六)   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七)   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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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监事会报告:

           (一)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   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

           (五)   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大
           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
           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三十六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薪酬、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
           听取工会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此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的“元”是指人民币元。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提到的数字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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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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