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雕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1-04
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1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关于核准深圳市名雕
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28 号),
核准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1,66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5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7,555.5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614.33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2,941.18 万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到位,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广会验字 [2016]G16001830241 号《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公司
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
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
口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光大银行深圳熙龙湾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9180188000049234
银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海熙龙湾二期商业楼一层
金额(人民币):97,209,800.00 元
用途:名雕家居装饰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说明:公司在光大银行深圳熙龙湾支行开立该专户,光大银行深圳熙龙湾支
行隶属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银行名称:平安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5287888888866
银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园路 1003 号深圳软件产业基地 1 栋裙楼 18 号商
铺
金额(人民币): 87,862,600.00 元
用途:名启高品质集成家具生产建设项目
3、银行名称:交通银行深圳东门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3899991010005072759
银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新园路 36 号东兴大厦一楼
金额(人民币):11,069,000.00 元
用途:名雕现代物流配送中心扩建项目
4、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西海岸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000023929200286180
银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与创业路交汇处海洋之心一楼
金额(人民币):33,270,415.10 元
用途:名雕设计研发中心整合升级项目
说明: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海岸支行开立该专户,中国
工商银行深圳西海岸支行隶属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中金公司授权保荐代表人沈璐璐、潘志兵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
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
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金公司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