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雕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7年4月)2017-04-10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
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
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信息: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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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十九) 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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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6、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7、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8、 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9、 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
人员。
(二)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附件格式填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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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
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
限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
数达到 8 股以上(含 8 股);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公司拟披露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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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第九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
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二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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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下列违
规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
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 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发生第十五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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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登记人
身份证 内幕信 登记时
序号 息知情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号码 息内容 间
人姓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
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
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
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
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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