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雕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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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名雕装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于挺堃律师、喻丹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及会议资料已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和公
告,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
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14 时正在深
圳市宝安中心区龙光世纪大厦 A 栋 2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
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0 日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及 13
时正至 15 时正;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 年 5 月 9 日 15 时正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 15 时正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蓝继晓主持。
(二)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
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和所作的确认,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共 26 人(含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49,091,654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73.6338%(四舍五入保留
四位小数),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45,063,3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7.5916%(四
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A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28,354 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0422%(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已于当场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9 项,均为普通决议
案,具体如下:
1. 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091,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6,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091,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6,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 审议《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091,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6,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 审议《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091,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6,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 审议《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091,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6,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091,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6,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 审议《2016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091,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6,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 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091,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6,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091,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6,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