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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雕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9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人作为深圳市名雕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实事求是的原
则,现就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对 2017 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
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变更会计
政策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要
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全     奋




         章顺文




         刘力平




                                                        年    月    日